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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来源: | 作者:whzhccs | 发布时间: 2789天前 | 88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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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根据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结来说,虚开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由此可见,通知文件的宗旨是打击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却虚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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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说企业必须先收款才可以开具发票呢?

早在2018年9月12日深圳市税务局在回复咨询热点时就已经做出回复并无此规定,因此,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说法实属谣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由此可见企业要根据真实发生的业务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由此可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并不是说必须在收款后才能开具发票,企业应根据真实业务开具,而不是随时想开就开,更不能虚开,否则就会违反法律。 

根据上述的条款我们知道,根据国家规定开具发票有时间和条件限制,但并没有哪一条税法规定一定要先打款才能开具发票。如果有真实业务发生,且不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况,那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所以各位会计朋友们,不要自己吓自己啦!